吴昕丹 执行主任 高级合伙人
邮件: wuxindan@bentongnet.com
电话: 010-62260832-8008
传真: 010-62260832-8016
办公室: 北京
专业领域: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案件争议解决
从业经验: 18年
律师简介
吴昕丹律师为北京本同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不同于通常的仅一名执业律师代理,民商事法律服务团队保证至少两名有大量诉讼经验的执业律师同时代理跟进一个案件或一个业务项目,以降低客户对接沟通成本,提高法律服务效果,提升客户满意度。
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熟悉各种类型的商事争议案件 熟悉公司法、合同法等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针对刑民交叉领域出现的案件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刑民交叉的理念和角度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从业以来,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也取得了委托人的认可和信赖。
擅长领域
吴昕丹律师擅长领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企业并购、刑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争议解决。
案例介绍
吴昕丹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介绍(部分)
1.代理某公司应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2.代理某股东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3.代理某股东起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4.代理某公司起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5.代理某公园应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6.代理某公司起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7.代理某公司应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8.代理某消费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9.代理某个人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10.代理某消费者起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1.代理某房屋卖方应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2.代理某房屋买方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3.代理某公司/某个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
14.代理某个人应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5.代理多起某个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6.代理某个人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件;
17.代理某个人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8.代理某个人应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吴昕丹律师曾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客户介绍(部分)
1.浙江某食品公司
2.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
3.北京某投资公司
4.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
5.北京某物业公司
6.北京某大数据分析服务公司
7.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
8.北京某体育运动服务公司
9.北京某影视评估服务公司
10.浙江某材料研发销售公司
11.北京某技术服务公司
吴昕丹律师曾提供项目型法律服务类型介绍(部分)
1.某公司资产收购
2.某公司企业合规制度建设
3.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4.某公司股权架构设计
5.项目型房产公司法律文件
6.某公司业务合作纠纷谈判
7.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整体解决方案
8.某公司新三板上市
9.某个人破产债权申报
民商事纠纷部分案例:
1.某公司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某公司执行董事存在不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重大事项,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代理公司起诉要求将所从公司获取的利益返还给公司,涉及股东代表诉讼、谁能代表公司的争议、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明等问题。
2.某股东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某股东在与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某公司任职,由于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代理公司应诉拒绝查阅会计账簿,涉及不正当目的的证明等问题。
3.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公司解除委托开发协议,不支付剩余开发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举证、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的证明等问题。
4.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要求返还借款,涉及返还金额及利息计算、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质押是否生效、法人人格否认、债权转让等问题。
典型案例:
1.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在持股比例较低、股权较为分散、股东人数较多时,不排除股东为个人私利牺牲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的会计账簿涉及公司的财务数据,对公司而言具有商业价值,不会轻易提供给他人或对外公开。股东有权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则可以拒绝查阅,由于不正当目的的证明难度较高,举证责任又在公司,实践中法院不支持公司的可能性较高。在接受代理后,通过收集整理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大量证据,以及证明查阅的非必要性、不合理性,加大了公司的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
2.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股东以自身名义直接起诉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需要履行前置程序,即先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拒绝或超过期限或情况紧急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实践中存在法院以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在股东起诉前要求其依法完成前置程序,股东及时取得了监事拒绝起诉的书面回复,原告资格也因此不存在争议,之后坚持以“程序保障”、“实质公平”、“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核心,证明以其他名义未经股东会会议审议将款项转出公司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加大了股东关于将款项返还公司的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
3.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公司,由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以有验资报告为由主张已实缴,由于举证责任在申请追加的一方,实践中不支持追加的可能性较高。在接受代理后,通过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申请法院调取银行交易明细,并通过转账金额、转账时间、转账对象以及公司本身经营状况等证明抽逃出资达到高度盖然性,资金往来也形成闭环,加大了申请追加一方的追加申请被支持的可能性。
民商事纠纷部分案例:
1.某公司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某公司执行董事存在不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重大事项,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代理公司起诉要求将所从公司获取的利益返还给公司,涉及股东代表诉讼、谁能代表公司的争议、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明等问题。
2.某股东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某股东在与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某公司任职,由于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代理公司应诉拒绝查阅会计账簿,涉及不正当目的的证明等问题。
3.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公司解除委托开发协议,不支付剩余开发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举证、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的证明等问题。
4.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要求返还借款,涉及返还金额及利息计算、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质押是否生效、法人人格否认、债权转让等问题。
典型案例:
1.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在持股比例较低、股权较为分散、股东人数较多时,不排除股东为个人私利牺牲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的会计账簿涉及公司的财务数据,对公司而言具有商业价值,不会轻易提供给他人或对外公开。股东有权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则可以拒绝查阅,由于不正当目的的证明难度较高,举证责任又在公司,实践中法院不支持公司的可能性较高。在接受代理后,通过收集整理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的大量证据,以及证明查阅的非必要性、不合理性,加大了公司的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
2.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股东以自身名义直接起诉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需要履行前置程序,即先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拒绝或超过期限或情况紧急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实践中存在法院以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在股东起诉前要求其依法完成前置程序,股东及时取得了监事拒绝起诉的书面回复,原告资格也因此不存在争议,之后坚持以“程序保障”、“实质公平”、“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核心,证明以其他名义未经股东会会议审议将款项转出公司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加大了股东关于将款项返还公司的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
3.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公司,由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以有验资报告为由主张已实缴,由于举证责任在申请追加的一方,实践中不支持追加的可能性较高。在接受代理后,通过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申请法院调取银行交易明细,并通过转账金额、转账时间、转账对象以及公司本身经营状况等证明抽逃出资达到高度盖然性,资金往来也形成闭环,加大了申请追加一方的追加申请被支持的可能性。